為防止柬埔寨人口販運事件再次發生,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與「刑法」修正草案,其中,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若是詐騙集團將人騙到機場,即便被害人已被警方救回,未遂犯仍可重判5年徒刑,若被害人未成年可判至7年,對被害人施虐、剝奪行動自由7日以上者,最重刑度也將提高到7年徒刑。

根據最新刑度,增訂以嚴重不法手段的人為犯罪行為嚴重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較輕者處3年以下,販運行為罪(統稱為運送罪)部分,成年被害人處5年以下、未成年者處7年以下,未遂犯也要處罰,若限制自由導致受害者重傷或傷亡,加重刑度為7年以下、若致死則處刑12年以上。

另「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並配合修正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的加重處罰。

內政部表示,人口販運議題是國際社會公認惡性重大且殘害人權甚鉅的犯罪行為。我國於98年6月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迄今約14年,在此期間,各項打擊人口販運工作成效雖為國際社會所肯定,但新興的人口販運型態應運而生;經多次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司法院、法務部、勞動部、衛福部等機關共同研商,將全文重新逐一盤點修正,確立「擴大打擊嚴懲犯罪」、「以保護被害人為中心」兩項核心理念,期使我國人權保障工作,更加精進完備。

該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為使人口販運定義明確簡潔及容易理解,並緊密接軌「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及「歐盟打擊人口販運指令」概念,修正為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符合「不法手段」及「不法作為」要件,並刪除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又參酌「歐盟打擊人口販運指令」對於利用被害人使其從事犯罪行為,亦列為勞動剝削之樣態,爰增訂「使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亦屬於不法作為之勞動剝削內涵。(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訂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非機構式安置服務,以求保護處遇更多元及彈性運用,俾渠等於在外居住時,亦得享有相關服務。(修正條文第15條)

三、為周延保障被害人,增訂以強暴等方法使人提供勞務,及使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等勞動剝削之處罰,並將「意圖營利」作為加重處罰之要件,提高勞動剝削之人口販運加害人相關刑責,以增加預防及嚇阻人口販運犯罪之效果。(修正條文第30條及第31條)

四、參酌「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及「歐盟打擊人口販運指令」,針對意圖剝削而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之人流處置作為,增訂刑事處罰規定,期能預防或截堵人口販運剝削結果罪之發生於未然,發揮強力防範跨國(境)人口販運罪之發生,並接軌國際趨勢。(修正條文第33條)

五、對於犯人口販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明定加重處罰。(修正條文第34條)

六、為強化政府採購與人權治理之連結,增訂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修正條文第41條)

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於院會記者會後轉述閣揆陳建仁的裁示,這次修法強化法律規範密度,對於遏止詐騙集團犯罪及保護社會大眾有其必要,請法務部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去年11月,新北市警方逮捕「台版柬埔寨」詐騙集團,共有307人受害,61人遭囚禁,其中有3人不幸喪命。(資料照)   圖:翻攝自新北市刑警大隊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