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案3名傷者提告求償官司,二審高院昨天(24日)認定八仙公司有過失責任,必須與主辦派對公司及負責人呂忠吉合計共賠償新台幣2395萬餘元。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指出,八仙公司事前與呂忠吉協調細節,由時任總經理陳慧穎簽約,並就彩色派對活動進行住房與票券優惠廣告宣傳,欲透過票券銷售產品,同時提供消費者購買八仙樂園午后優惠票、彩色派對住房專案,形成組合商品。
新聞稿指出,八仙公司提供開放停車場、協助安排接駁車、延長餐飲商店等設施營業時間,與彩色派對形成完整服務網絡,並因彩色派對活動提升八仙公司營運收益,因此八仙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3項規定負賠償責任。
新聞稿提到,彩色派對活動場地為供農業使用水池,而非供經營游泳池、舉辦活動使用,且未取得使用執照,八仙公司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23條不得將觀光遊樂設施分割出租規定,也不符合消費者合理期待的合法安全場地。
高院指出,林姓傷者、張姓傷者、吳姓傷者因受有大面積燒傷,提出民事求償,分別獲賠新台幣767萬餘元、891萬餘元、736萬餘元。
高院認為,當時負責噴灑色粉的沈姓、盧姓工作人員對於塵爆無法預見,及時任八仙公司董事長的陳伯廷,因無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損害他人,因此均不負賠償責任。
全案緣於,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輕重傷。
主辦彩色派對的負責人呂忠吉,經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108年已入監服刑,因不符假釋遭駁,提起行政訴訟,由宜蘭地方法院審理中。另外,死傷者與家屬委託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分別向呂忠吉、八仙公司等單位求償共計99億餘元,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