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食藥署也持續把關食安,為保障飲食安全,食藥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監測國內市售食品中重金屬含量,去年10至12月總計抽樣檢驗67件產品,包含5件食米、17件水產品等,其中2件水產品旗魚及2件巴西蘑菇檢出重金屬鎘與規定不符,複查後3件檢驗合格,不過仍有1件巴西蘑菇因業者未保留來源文件檢驗不合格,因此衛生局依法開罰新台幣3萬元。
食藥署說明,食品中含重金屬可能源自天然存在或是受人類工業活動污染所致,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不一,與各種金屬特性及暴露程度有關。為保障飲食安全,食藥署與地方衛生局持續監測國內市售食品中重金屬含量,並參考歷年監測結果、國內食品相關法規修正、環境監測結果及國人飲食習慣等,調整年度監測食品類別及檢驗項目。
去年10-12月總計抽樣檢驗67件產品,包括5件食米、17件水產品、12件蛋品及其加工品、6件嬰幼兒食品、1件禽畜產品、15件蔬果植物類、2件食用冰塊、2件乳品、1件奶油、1件果醬、2件果凍、1件飲料、1件蜂蜜及1件罐頭食品。其中2件水產品旗魚及2件巴西蘑菇檢出重金屬鎘與規定不符,經地方政府衛生局依限期改正後,3件複抽檢驗合格,1件巴西蘑菇因業者未保留來源文件,衛生局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款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整罰鍰。
此外,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標準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標準,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沒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