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日報社於110年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解僱7名員工,員工不滿提告,請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判決出爐,指出在調解期間的資遣行為無效,110年7月8日起至111年8月23日僱傭關係存在,報社給付此期間薪資,總計457萬元,全案可上訴。

國語日報社的7名員工分屬報版部「製版組」、「機印組」、「發行組夜班」,報社在民國110年6月8日召開會議,以業務緊縮、虧損為由,裁撤他們所屬單位並資遣。

7名員工表示,他們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年7月14日召開調解會議,但報社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資遣他們,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此資遣應屬無效。他們強調,就算報社經營有虧損,也與他們是否在職無關,且報社還有位於精華地區的不動產,可供出租或待都更獲利,資遣不符合必要性與最後手段性原則,他們不接受資遣,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國語日報解釋,報社2014年起至今一直處於虧損狀態,且7人所屬的部門支出最高,公司收入卻逐年遞減,經裁撤後成本減少約1705萬元,負債也下降至9220萬元,可證明精簡人事的效果,資遣是無法迴避的決定,且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台北地院認為,7名員工拒絕報社的退休或優惠資遣條件,堅持需以原勞動條件繼續僱用,且報社也沒有適當職缺供7人轉職,報社所屬人力仍持續減少。北院表示,國語日報社的資遣行為,雖然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但是卻在調解期間資遣,應屬無效,法院確認,於110年7月8日起至111年8月23日,報社與7名員工之間僱傭關係存在,報社須給付7人這段期間的薪資,總計45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