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最近強力反反腐,但去年有部分官員主動提前離職,有的還提出放棄退休待遇,這些官員「潤」 ( run 的諧音) 反常行為的背後,往往隱藏著嚴重的腐敗問題。即中國紀檢監察機關網站中多次官員違紀案件中提及的「逃逸式辭職」。
自 2022 年起中國紀檢監察機關網站中多次在被查的官員違紀案件中提及「逃逸式辭職」,辦案人員指出,他們有的並非真想辭職,而是「提前築巢」,以使任官其間的權力能夠延續。
「逃逸式離職」分為兩種,其一是官員在職期間有違紀違法行為,妄圖通過提前辭職退休的方式,逃避黨紀國法的懲處;其二則是一種新型的腐敗途徑,指的是官員以辭職或退休作為偽裝,到原業務管轄範圍內企業任職、兼職,利用政商「旋轉門」進行貪汙。
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指出,官員提前離職的原因多種多樣,不一定全都是逃逸、貪腐,他說:「雖不能以偏概全,但這種隱形變異腐敗行為的危害性值得重視。」
一些學者與報告對於防範「離職貪腐」提出看法,表示需要經過一連串的準備工作才能防範。一位紀檢幹部表示,部分官員退休後會進入家族式企業,監管難度很高,因此相關部門要建立起領導幹部全周期管理檔案,並特別追蹤其離職或退休後的「管理」。
中國井岡山幹部學院教授楊少華則建議,黨員領導幹部離職後,仍能產生影響或發揮作用。因此應細化相關規定,對離職後的就業範圍、就業時間等劃出界線,守住官員辭職、離職後「從業紅線」,不能進入的行業、企業堅決不能進入。
事實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可以得知,即便是想嘗試以卸任逃避責任,依然有相關法律可以制裁。
毛昭暉認為,《公務員法》上述規定懲戒力度偏輕,僅要求這類人員要對相關行為進行更正或沒收他們的違法所得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 圖:翻攝中國軍網(資料照片)
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 圖:翻攝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