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及機車燃料使用費於每年7月開徵,各區監理所已寄出催繳通知書,補繳期限至112年1月3日止,若逾期未繳,除了將處以罰鍰300元至3,000元外,所欠費額後續將移送強制執行。

公路總局表示,自用汽車及機車燃料使用費於每年7月開徵,營業車則於3月、6月、9月及12月分季開徵,對於未依期限繳納之車主,公路總局所屬監理機關已寄出催繳通知書,補繳期限至112年1月3日止,逾期未繳納,除依公路法第75條處以罰鍰300元至3,000元外,所欠費額後續將移送強制執行。

另外,收到催繳通知書者,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臨櫃繳納,或透過電話語音、監理服務網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一卡通MONEY、嗶嗶繳、橘子支付、蝦皮購物、街口支付、悠遊付、永豐銀行、元大行動等APP線上繳納。

若沒有收到催繳通知書又不確定自己是否已繳納汽燃費的車主,除了向監理機關洽詢外,也能透過「監理服務網」、「監理服務App」即時查詢,或於超商使用多媒體設備查詢、補單及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