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組織犯罪具有眾暴寡、強凌弱的特性,危害社會甚大,新興組織犯罪模式更不同於傳統,結合科技犯罪、洗錢犯罪,犯罪活動甚至跨越國界,此類犯罪動輒被害人數眾多、不法利益甚鉅,不僅對國內的社會治安造成影響,也恐使我國國際形象受創。法務部推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今(15)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未來經立法院完成修法後,對於近來招攬國人至柬埔寨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之亂象,將課以重刑嚴懲,依增訂之第4條第2項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為確保社會安定及維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法務部責令所屬檢調機關秉持「強力瓦解、全面徹查、溯源斷根、除惡務盡」的原則,嚴辦重懲組織犯罪犯行。並完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冀從法制面治標也治本,一方面加強規範處罰密度,抑制擴張犯罪組織勢力之行為,另一方面擴大處罰及增加沒收範圍,以澈底剝奪組織犯罪之不法所得,阻絕不法犯罪誘因。
這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刪除強制工作相關規定,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
二、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將未遂犯之處罰擴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以嚴懲此類壯大犯罪組織勢力及範圍之行為;
三、擴大具公務員身分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之行為,加重處罰之規定;
四、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資助犯罪組織沒收犯罪組織財產之規定,擴大沒收範圍,澈底斷絕不法犯罪誘因;
五、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修正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符合鼓勵自白及使訴訟程序儘速確定之刑事政策;
六、將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修正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法務部指出,該條例將來完成修法後,對於近來招攬國人至柬埔寨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之亂象,將課以重刑嚴懲,依增訂之第4條第2項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將能達斷絕組織犯罪的金援、人援,遏止犯罪組織發展或壯大,以落實維持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
法務部所屬執法機關也將透過加強國際合作,持續速查嚴辦任何犯罪組織或黑道不法份子國內或跨國犯罪,並將全面掃蕩,從重究責,絕不容許戕害國人之組織或黑道犯罪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