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擬修法,禁止旅行業者在未經旅客同意就兜售商品,並且要求提高旅客意外死亡的投保金額,從至少新台幣200萬提高到250萬元,並規定除了旅行業者外,其他人都不能辦理旅行社相關業務,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安排旅遊及食宿、交通與安排導遊或領隊人員等。

根據觀光局規劃的修正草案第49條指出,旅行業不得「未經旅客同意向旅客兜售,或使他人向旅客兜售物品者」,因此,若草案通過,國旅團的導遊、領隊就不能在未經旅客同意的前提下販售商品。

觀光局指出,由於過去不少旅客反映在參加團體旅遊時,旅行社經常會未經旅客同意兜售物品,讓旅客有強迫推銷感,因此還會有在未取得旅客同意前,禁止旅行社隨團服務人員在遊覽車上兜售,或讓景區攤販任意上車向旅客兜售商品的規劃。

另外,草案第36條顯示,「除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外,非旅行業務不得經營下列業務」,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出入境及簽證手續;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安排旅遊及時速、交通;安排導遊或領隊人員。

不過此條法案被視為是為地方創生開門,未來只要適用地方創生條例的人員都可自行組團,對此,觀光局指出,這條修正法案主要是讓業者可以擴大經營相關業務,但業者若有意見,可以在開會時提出,會再蒐集外界意見當作修法參考。

還有,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從至少新台幣200萬提高到250萬元。

觀光局強調,旅行業不能有涉及招攬保險行為,且應遵循「保險業保險經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產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範,例如合作的旅行社業者實收資本額需達1000萬元以上或等值外幣等,而目前修正的條文都是針對原條文進行簡要修正,沒有特別放寬的項目,預計下週將與旅行公會及業者討論,若無共識也不會強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