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新店區某寵物飼料分裝廠疑似將標示不明之寵物食品分裝販售,來源飼料包裝袋上僅標示產品編號,業者將飼料再送到飼料分裝包裝廠或賣給其他寵物業者,以減省飼料包裝成本,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4條第1項第4款,寵物食品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不得分裝販賣規定,違者依動保法第2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動保處楊淑方說,動保處每年不定期前往各大寵物食品賣場進行稽核,111年截至9月底稽核231件寵物食品,包含飼料、罐頭及各式點心零食,並抽驗沙門氏菌、李斯特菌、致病性大腸桿菌、產氣莢膜梭菌、黃麴毒素、重金屬、保存劑及抗氧化劑、有害化學物質等,檢驗結果均符合標準,其中共計10件寵物食品、用品外包裝,未依規定中文標示產品資訊或未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申報,皆已限期改善,上述商品如再發生標示未符規定將依動保法第29條第1項第7款,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以下罰鍰。

楊淑方舉例,日前動保處接獲民眾檢舉,新店區某寵物飼料分裝廠疑似將標示不明之寵物食品分裝販售,動保處約談業者了解案情,原來業者為了減省飼料包裝成本,委託飼料廠製作飼料時,僅於大包裝上簡單標示產品編號,再送到飼料分裝包裝廠進行分裝,或賣給其他寵物業者使用,此舉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寵物食品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已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新北市農業局李玟提醒,寵物食品業者,無論是進行分裝或生產製造寵物食品上架販售,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皆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產品相關資訊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並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申報,且要遵守「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確認產品中微生物、重金屬及有害物質殘留是否符合規定,印製或製作電子廣告宣傳時,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詳細用字規定可至行政院農委會寵物食品申報網「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查詢。

寵物食品分裝包應標示製造商等資料。   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寵物飼料分裝廠分裝標示不明飼料。   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來源飼料也要有完整標示。   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業者自製寵物零嘴也要注意依規定標示。   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