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名嘴彭文正駐舊金山辦事處申換護照時,遭駐處註銷現持護照一事,外交部今(28)天回應指出,該案依據護照條例辦理,於法有據。同時,駐處已核發處分函,並充分告知救濟程序,彭文正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彭文正若打算返國,可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專供返國使用的旅行文件(即入國證明書或1到3個月效期的返國專照),返國完全沒有問題,他的國籍也沒有被註銷。

外交部表示,駐處依規定查詢資料發現,彭文正因妨害名譽遭台北地方法院於110年11月19日發函通緝,截止時效為122年12月25日,所以依據護照條例相關規定於10月20日核發處分函予彭文正,除扣留、註銷其現持護照外,也不予核發新護照。

外交部進一步說明,依據護照條例第24條,護照申請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換護照,如經查有同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經司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或第3款(經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情形,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並依同條例第25條第2項第1款,廢止原核發護照的處分並註銷該護照。此外,持照人倘申辦新護照且符合上述情形,駐外館處應依同條例第23條不予核發新護照。

外交部強調,駐處已於今年10月20日核發彭文正處分函,除了告知若不服處分,可於收到處分函30日內依法提起訴願外,同時告知彭文正若打算返國,可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專供返國使用的旅行文件(即入國證明書或1到3個月效期的返國專照),所以彭文正返國完全沒有問題,他的國籍也沒有被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