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因未於政黨法施行後兩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遭內政部廢止立案並清算資產,婦聯會不服而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7)日針對限期修改章程轉換為政黨部分,對原告婦聯會之行政院訴願決定及內政部原行政處分均撤銷,判決婦聯會勝訴,但還可上訴。婦聯會對此判決表示,行政法院對該案能夠捍衛人民憲法保障之權利,以及堅持法的體系正義,而未受政治干預,為民主制度建立明確典範。

北高行表示,原告婦聯會雖未辦理法人登記,但經內政部依人民團體法立案登記為全國性政治團體,嗣因未於政黨法施行後兩年期限內完成轉換政黨程序,內政部乃以108年12月24日函限原告與文到四個月內修正章程並轉換為政黨。原告不服,提起訴願,行政院不受理,婦聯會仍不服,乃提起該件行政訴訟。

北高行在判決理由中說明,觀之政黨法第43條之立法理由,再查閱立法院相關會議紀錄,政治團體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係為釐正過往政治團體模糊之分類所設計,且目前人民團體法又尚未廢止或修正刪除該法第九章有關人民團體法之規定,則在法的體系正義上尚無法認定政黨法有消滅政黨法施行前後所有政治團體之規範作用,而不容許人民依人民團體法成立或存續政黨以外類型之政治團體。內政部身兼人民團體法及政黨法之主管機關,職司政治團體監督管理之責,對於婦聯會性質自始非屬人民團體法第45條所定義之政黨,並一再向內政部表達並無意願轉型為政黨一事,難諉為不知。

婦聯會表示,北高行對該案能夠捍衛人民憲法保障之權利,以及堅持法的體系正義,而未受政治干預,為民主制度建立明確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