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並當法律顧問,還由妻兒向翁茂鍾買聯亞股票賺取新台幣5400萬元,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股有違失,罰俸1年共約360萬元,引發外界不服。懲戒法院今(2)天下午二審宣判,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司法改革委員會對此判決發表聲明指出,該案已樹立懲處法官違紀之典範,殊值贊同。但司改會也指出,除撤職外,懲戒法院僅處以石木欽停止任用一年,該處分仍然過輕,實應以更重處分,始能收警惕之效。

石木欽被控自民國86年7月22日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律師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另外,石木欽被控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利。監察院於109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但懲戒法院去年12月24日被懲戒法院一審判決,依《法官法》罰款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合計約新台幣354萬元。對於該判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直問「人民可以接受嗎?」同時建議監察院應提起上訴。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於今年6月間召開二審準備程序庭,石木欽請假未到;8月間召開言詞辯論庭,石木欽也以家中有事請假未到,由代理人進行辯論程序,合議庭庭末諭知辯論終結,並於今天下午二審宣判。

二審判決結果,司改會發布聲明表示,懲戒法院今日就石木欽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案件(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認為該案具「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適用,且撤銷原審判決,改處以石木欽撤職處分,該會認為,已樹立懲處法官違紀的典範,殊值贊同。

司改會強調,此次懲戒法院願採納以往見解及學者的建議,將石木欽近20 年來的違失行為,作一體性之認定及法規適用,且綜合考量後,認為應處以石木欽撤職處分,此判決顯已向社會大眾彰顯我國司法系統勇於認錯及改正之精神,亦將成為日後懲戒法官之典範案例,但除撤職外,懲戒法院僅處以石木欽停止任用一年,該處分仍然過輕,不足做為其他法官、檢察官之表率,實應處以更重處分,始能收警惕之效。

司改會呼籲,懲戒法院應基於同一標準審理其他相關連案件: 自108年起,監察院陸續彈劾石木欽、羅榮乾、鄭小康、曾平 杉、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等法官,且皆於懲戒法院審理中,該會表示,懲戒法院應基於同一標準,嚴加審理其他相關連案件,並應綜合評估其他法官長年的違失行為後,處以違紀法官最適切之處分,以杜絕該案對司法信譽造成的傷害。

司改會副執行長兼發言人李明洳。   圖:司改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