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因認定中央投資、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處分國民黨將兩間公司全部股權移轉為國有,國民黨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8日)宣判國民黨敗訴,可上訴。 對此,國民黨下午發出聲明表示,對結果深表遺憾,將提上訴。

國民黨指出,國民黨2016年11月24日、11月30日曾就投資中投公司的第一桶金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創立黨營事業的資金,是來源於1946年、1948年中間兩次發動的黨員特別捐,共募得法幣190餘億元、美金4萬8000餘元、港幣12萬、英鎊1500餘元、越幣1000元及金圓券12萬8000餘元,並以其中款項撥發地方充作事業資金,後雖歷經戰亂黨營事業淪陷損失670餘萬美金,惟其後38年遷台之資產仍有美金77萬餘元,以金本位制換算約目前新台幣11.72億元。

因此國民黨主張並以上述遷台資產為基礎,續行經營黨營事業,所營項目亦依法經營,怎能因2016年所立的黨產條例,即溯及既往推定國民黨黨營事業皆為不當之財產?

國民黨表示, 即便至今,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政府機關每年仍有諸多業務委外辦理並支付費用,而政府委託國民黨辦理中國情報、僑務、國際宣傳、幹部訓練等業務,國民黨收取委辦費用,為何就視為國民黨不當取得。

國民黨也質疑,國民黨曾提出聲請調查證據共4狀,要求法官調查,且審判長於2022年4月28日開庭亦提及「就目前證據調查的結果,當與不當之間的百分比尚有進一步認定的空間」,可了解法官亦認同國民黨部分財產係為「正當取得」,惟為何尚未調查釐清,即作成判決?難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背後有甚麼黑手在施壓?

國民黨更指,大法官曾於2020年8月28日就黨產條例是否違憲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惟該次大法官就黨產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5項及第27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部分,以此等部分法律非聲請人審理該黨產條例事件所應適用的法律而不受理;然而本案事涉財產認定及移轉,即與此等未受理之條文直接相關,其對人民財產權之剝奪影響更甚,然本案法官竟不主動聲請釋憲,此顯不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