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過去地方議長選舉,常發生黨籍議員跑票事宜,民進黨中執會今(20)日通過「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支持人選產生辦法」,選前地方黨團應決定支持對象;如有跑票,情節重大得開除黨籍。
地方縣市議長、副議長選舉屢屢傳出賄選、買票疑雲。包括,時任台南市長賴清德還曾因台南市議會議長賄選疑雲,拒絕進議會,甚至遭到監察院彈劾。民進黨取得國會多數後,立法院於2016年5月27日三讀通過所謂「李全教條款」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規範,地方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鄉鎮民代表正副主席改選,需採記名投票方式。
為了加強黨紀處分,民進黨中執會今日通過「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支持人選產生辦法」,將跑票黨籍議員的處分,由原本黨團移送、地方評委會議處權力,收歸黨中央;避免地方因派系、人情因素,令黨紀不彰。
據轉述,中常委指出,這是為了保證縣市議長選舉時,可以「票票入匭」。若地方黨團沒有呈送決定正副議長支持人選,中央黨部原本「得」召集黨團/黨籍成員開會議決支持人選。但鄭運鵬認為,應該將「得」改成「應」,也就是中央黨部一定要召集黨團/黨籍成員開會議決支持人選。
黨發言人謝佩芬表示,為貫徹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選舉一致性投票,並落實民進黨議會黨團自律、自主原則及民主原則,會中通過「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支持人選產生辦法」。
辦法規定,為使黨團於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就職日前順利推舉新任總召及黨團幹部,並就議長、副議長選舉決議支持人選,中央黨部得指派若干人成立督導小組辦理協調作業。
黨籍議員須依黨團決議進行一致性投票,未依決議投票本屬違紀行為,將依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及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二規定議處。也就是情節重大者得開除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