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內政部長徐國勇非常感謝朝野黨團及立委們的支持,讓該修正案可以在短期間內迅速通過。徐國勇說,這次修法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者,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屆期仍不改善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以確保國人的居住安全,該修正案將於總統公布後施行。
內政部表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凡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不過,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加以規範。
因此,這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為改善範圍後,未來公共安全檢查耐震評估應申報的對象,如經地方政府公告為應改善者,其申報應符合內政部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辦法配套檢討的耐震改善標準,未符合標準且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內政部指出,「建築法」第77條之1公布施行後,將於6個月內完成「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等配套子法的修正,至於改善對象則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按分期、分區、規模等條件陸續公告,再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制度逐步擴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