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對於栽種大麻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行為都嚴以重罰。不過,對於「種植大麻」的行為,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認為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的違法情節輕微個案,不分情節一律量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似有過苛,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去年3月11日,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等修正草案,對於栽種大麻犯行,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堅守無毒家園;條文新增「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此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當時在行政院會中指出,此案是因為大法官釋字790號的解釋,要求法律的規定,罪刑要相當,也就是犯罪行為的處罰、課責,輕重要合乎比例,按罪刑的輕重課責,避免「情輕法重」的情形。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12月29日排審,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照案通過,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全案今天於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編輯:張均懋)11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