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10)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前者主要是針對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就其手段提高刑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散布兒少性影像調高刑責為1年以上7年以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將行政罰修正為1年以下的刑罰,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納入處罰,另增訂被害人得於偵審中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以協助移除被害人性私密影像,該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這次修法包括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明定課與網際網路業者移除不法性影像之義務,強化被害人於案件偵查期間的保護措施,也明文要求加害人進行身心治療、輔導等處遇措施,以降低再犯風險;也配合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不法拍攝、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者,加重刑責

衛福部指出,性侵害及性剝削被害人以兒少及婦女最多,鑒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外流散布,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恐難抹滅,此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主要是針對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就其手段提高刑責(原3年以上7年以下,調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散布兒少性影像調高刑責(原3年以下,調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將行政罰修正為刑罰(1年以下),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納入處罰,另增訂被害人得於偵審中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以協助移除被害人性私密影像。

依其犯罪手段提高刑責。 圖:衛福部提供

此外,為強化性侵害案件社區處遇監控之落實與強制力,以及因應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全文修正草案,主要是提高加害人不履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裁罰,擴大加害人登記報到範圍,以及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被害人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及以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之加害人準用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及登記報到查訪規定。

衛福部表示,前述俢法係參考聯合國《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並蒐集德、美、日、韓等各國研究及作法,分析並參考各機關意見擬具修法重點。

擴大加害人監控機制。   圖:衛福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