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口老化比例上升,即將進入「高齡社會」。交通部於今日修訂輪椅升降設備安全法規,其中包含規定輪椅升降台至輪椅出入口距離不得超過30公分,與坡度不得超過12%,輪椅升降台左右兩側應設置長度超過80%、適當高度且固定牢靠穩固之扶手/欄杆,將自1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表示,接獲身心障礙團體反映部分款式的輪椅升降設備平台扶手長度不足及升降設備往車內之通道斜度過大等問題後,即會同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多次邀集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相關車輛業者公協會及輪椅升降設備進口商召會研商獲有共識後,於今日修訂「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檢測基準及「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等規定,修訂重點如下:

一、新車登檢領照前應符合之「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檢測基準部分:修正低地板大客車、營業用大客車之輪椅升降台至輪椅出入口距離不得超過300公釐且為平面,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12,以及輪椅升降台左右兩側應設置適當高度且固定牢靠穩固之扶手/欄杆,其佔輪椅升降台比例應超過百分之80等相關規定。

二、已領照使用中車輛變更設置輪椅區應符合之「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部分:基於已領有牌照之低地板大客車亦有載運更多輪椅使用者實務需要,修正第2點規定之適用範圍,讓已領有牌照之低地板大客車得依本要點辦理變更設置輪椅區。另為使輪椅區兩側扶手或拉環設置位置符合使用合理性並兼顧實務需求,以及營業用大客車若變更設有輪椅升降台時,亦應與新車適用相同標準,修正第5點附件2之部分條文。

交通部指出,本次修訂相關檢測基準及審驗作業要點是透過障礙者的角度和需求,來檢視日常生活的環境,以能提供更便利、更完善的輔助措施,已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跟各輪椅升降設備進口商確認可配合自111年7月1日施行。

交通部修訂法規規定輪椅升降台至輪椅出入口距離不得超過30公分,與坡度不得超過12%   圖:交通部/提供

輪椅升降台設備。   圖:交通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