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18歲公民權,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天(18日)達成共識,由民進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的修憲版本,未來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以及被選舉權;待法案逐條審查、完成初審後,將出委員會、赴院會表決。
據修憲委員會日前通過議程,修憲委員會在臨時會期間總共召開10次會議,最後一次開會日為22日,修憲委員會舉行修憲公聽會後,今天排審75案修憲提案;不過截至目前為止,國民黨數度缺席修憲委員會。
對於朝野有共識的18歲公民權,民進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黨團經討論後共推版本,提案最後在國民黨立委持續缺席下,點名表決,在場立委均同意,獲得通過。
據初審通過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指出,三政黨提出共識版,在年輕人的權利保障議題,很融洽的展開政黨合作,國民黨缺席,雖然修憲前途未卜,「我們該做的事,仍然必須堅定的推動」。
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修憲須經立委1/4提議,立法院院會討論,需立委總額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