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位科技之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日漸普及,應加以重視與保障,為此,立法院會今天(14日)三讀通過《公司法》條文修正草案,將放寬股東能以視訊會議參與股東會。

今天5月疫情越趨嚴重,疫情警戒升為第三級,由於恰巧碰到股東常會旺季,許多公司無法如期召開,放寬視訊股東會議引發股民關切。

鑒於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使公司未及修訂章程,股東會即不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對公司運作及股東相關權益有所影響,因此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72-2條及356-8條修正草案,盼放寬現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不適用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之規定。

根據三讀條文明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