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高逃漏稅刑責,將罰金從現行6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同時因應民眾偶有溢繳稅款的狀況,這次《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也修法,將溢繳稅款在繳納5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的規定,延長為10年,而可歸責於機關錯誤導致溢繳者,返還年限延長為15年。
另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規定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為限;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