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大火釀46死41傷,震驚社會,檢警調查發現一名常到小房間找郭姓男子的黃姓女子點完沉香後,餘燼隨意丟在房內垃圾桶內引發火勢釀災,檢方訊後將黃姓女子依失火罪及過失致死罪聲押禁見獲准,其郭姓男友則是以6萬交保。

黃姓女子深夜被押解至看守所時,記者追問是否覺得冤枉,她兩度點頭不發一語,而郭男則是交保步出時不停強調:「很冤枉啦!我沒有犯罪。」

據了解黃姓女子到案時向警方供稱,火災前曾在中庭及茶具行後方房間飲酒,後來和郭姓男子吵架,郭姓男子生氣騎車離開,就繼續留在此處喝酒,並燒沉香驅蚊。警方問她如何處理沉香餘燼香灰,她先說丟在垃圾桶了,後來又改口說包一包跟本來要烤肉的秋刀魚一起丟進愛河裡,最後又改口忘記怎麼處理,警方認為黃女說詞反覆涉有重嫌,將她列為犯罪嫌疑人移送檢方。

檢方訊問後研判,黃女離開時並未將沉香香灰帶走,而是隨意丟棄在垃圾桶裡,因燃燒不完全而復燃,引爆旁邊的卡式爐瓦斯,進而造成這起高雄史上傷亡最慘重的火災。檢察官以失火罪及過失致死罪聲押禁見獲准,但根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規定,失火罪最重僅能判處1年徒刑,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最重判處5年徒刑,黃女疑似丟餘燼不小心引發火災害死46條人命,僅能從一重處罰,並非一罪一罰,因此最重只能判處5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