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9)天通過「關稅法」修正草案,增訂轉運、轉口貨物的通關及暫時儲存規定,以及加強海關指定的保稅貨運工具管理,並提高罰鍰上限至300萬元,強化對貨棧、貨櫃集散站及自主管理業者的管理,以杜絕貨櫃調包、掩護毒品等走私情形。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近年來貨棧及貨櫃集散站因業者管理鬆散,致發生貨櫃被調包、疑有掩護毒品或其他非法物品走私等情事。為強化對貨棧、貨櫃集散站及自主管理業者的管理,這次修法增訂轉運、轉口貨物的通關及暫時儲存規定;針對海關指定的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全程傳輸所有移動紀錄,以強化貨物全時監控、提升通關效能;並提高罰鍰上限,違反相關管理規定者,罰鍰上限自3萬元提高至300萬元,以敦促業者善盡管理責任。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這次修正是為了明確規範轉運、轉口貨物的通關、申報及管理,強化貨棧、貨櫃集散站及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的管理,以及執行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強化貨物監控強度,確保貨物移動安全。

至於原關稅法第86條規定,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第26條第2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的申請、換發、貨櫃及貨物的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的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草案則提高罰鍰上限至300萬元。

另根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12條,若違反規定,依法僅得通知限期改正,草案則增訂關稅法第86條之一,得處6千元至3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或廢止自主管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