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常有社會案件犯嫌因精神異常獲判無罪,例如發生在嘉義車站的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犯嫌一審則獲判無罪,引發相關配套修法討論。行政院會今(4)日拍板相關修法,現行刑法規定,強制監護司法監護的期間均為5年以下,此次修法則將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社會安全網的建立是如此重要,假設能夠非常綿密、設計完善、運作有力,就可以免於憾事發生。

蘇貞昌表示,基於社會是連帶的,政策是連動的,制度如果有哪個地方沒有構造好、沒有設計好,往往一個事件的發生,就引起軒然大波,所以社會安全網的建立,是如此的重要。我們常常看到一則新聞事件的發生,社會悍然、群眾譁然,如果到那時候再來亡羊補牢,往往已經造成遺憾。因此,如果能夠凡事洞燭機先,參引外國進步的立法例,或者大家都用心從方方面面設計這個安全網,假設能夠非常綿密、設計完善、運作有力,就可以保護國人同胞免於憾事發生。

蘇貞昌指出,相關部會經過這段時間非常努力,希望相關的法制也能夠建立,讓社會安全網更周全而有效,也期待各部會從各種面向讓社會安全網有效運作,要多多努力,不只是就個人人權的保護,以及憾事不要再發生,這也是大家必須一起努力的地方。

政務委員羅秉成補充說明指出,有鑑於嫌犯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之情形,若其情狀足夠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施行緊急司法監護。由於現行刑法規定監護期間均為5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具體情節而有所不足,才提出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配合刑法修正,這次也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草案採「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亦即視受處分人情況予以不同處遇,除監護處分執行之初,依受處分人之狀況予以分級分流外,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得依具體情形而變更執行方式。

法務部指出,對於狀況好轉的受處分人,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者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交由家屬、調整為門診治療;對狀況惡化之受處分人,得由門診治療,改收治於精神醫療機構或司法精神醫院,據以妥適執行。

另對受處分人予以定期評估,即執行監護處分之處遇方式、延長或免其監護處分時,均得參酌評估小組之評估意見,並得徵詢醫師等專業人員的意見。於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則設轉銜制度,檢察機關將召開轉銜會議,將受處分人轉銜予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受處分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以無縫接軌。

因此,針對「中華民國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修正草案,蘇貞昌今天在院會中裁示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