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內控機制不彰,導致該廠發生不實登載成本,虛增賸餘,溢領績效獎金,戕害國軍形象;國防部軍備局對所屬監督不周,也有違失;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王麗珍的提案,糾正國防部軍備局暨所屬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104年國防部軍備局第202廠明知外購自動滅火組成本高於自製成本,而自製產品尚未完成,卻為提高賸餘,以外購自動滅火組解繳,成本卻調整為自製品成本,以減少成本,藉此虛增賸餘,詐領績效獎金2,788萬餘元;105年解繳自製品時,才以外購品成本回沖列計,經核算105年賸餘減少4,117萬餘元及獎金減少2,744萬餘元,前後獎金數額相抵,增加約44萬元。
此案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廠長朱建群少將、工務中心工務長王允成上校、主計主任帥士炘上校、及工務中心林啟勝士官長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提起公訴,並經媒體披露,戕害國軍形象。
監察院指出,202廠內控機制不彰,審核機制出現破口,未能有效遏止弊端;國防部軍備局生製中心未落實就高風險或主要核心業務加強稽核,致未能有效遏止或及早發現弊端;國防部軍備局執行主管監督機制顯有疏漏,一級督導一級也有未盡周延之處。
監察委員表示,本案涉案人員未依法辦理業務事實甚明,但都辯稱遵照長官交辦,不懂法律,國防部應落實督導所屬機關辦理相關人員品德考核,並加強執行軍紀、法紀等案例教育事項宣教講習,防範類案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