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0日)三讀「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針對夫妻婚後的財產分配,在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平均分配規定中,增訂可視對家務勞動、子女照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由法院調整財產或免除分配額。

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立法院修法則增訂,夫妻離婚後或是婚姻關係還在,但雙方變更法定財產制,夫妻不再共有財產時,雙方剩餘財產中的撫慰金分配,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修法條文也明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說明, 本來法律的原則在於平均分配,並授予法官裁量時若認為有失公平,可以去調整分配,但實務上,法官審酌時常沒有太多的依據做司法裁量,因此她認為,有必要透過修法把裁量標準具體列出,修法後可讓未來分配財產更公平,有助於保障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