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起訴加密貨幣瑞波幣(XRP)母公司Ripple,聲稱共同創辦人Christian Larsen和執行長Bradley Garlinghouse未註冊證券發行,就擅自用瑞波幣賺進13億美元,違反證券法。
瑞波幣同比特幣和以太幣一樣,為加密貨幣的一種。SEC雖然將比特幣和以太幣都認定為貨幣,卻視瑞波幣為證券,因此訴訟文件提到,Larsen和Garlinghouse在出售數十億美元的瑞波幣時,並未先行註冊,而且沒有向投資者公布適當資訊和潛在風險,違反了證券法。
Garlinghouse認為,SEC提出的訴訟就法律和事實層面來看,根本上完全錯誤,並強調「瑞波幣是一種貨幣,沒有必要事先註冊投資合同」,而且SEC已經允許瑞波幣以貨幣的形式運作超過8年,質疑在這時間點提出訴訟的動機。
不同於比特幣和以太幣都是透過「挖礦」的方式產生新貨幣,Ripple在推出瑞波幣時,就先發行了1千億單位的貨幣,其中Ripple擁有64億單位,Larsen和Garlinghouse也各自擁有一大部分,另外480億則暫時保留,作為週期性出售使用,這可能是為什麼SEC將瑞波幣認定為證券而非貨幣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