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專案實施將在下週二(12月1日)上路,其中要求入境台灣不分本國、外國籍通通必須檢附陰性證明,遭法界人士批評「違憲」,指揮中心昨(28)晚發布新聞稿稱該措施經相關經過相關部會討論並無違憲,然而違憲與否屬大法官職權,指揮中心自行發稿,再度引發爭議。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今(28)天特別說明,主要是針對外界質疑進行相關檢視後的說明,並沒有要去取代大法官釋憲職務。

莊人祥今天記者會中特別說明,民眾入境登機前會有三種情況,有檢附核算檢驗陰性報告,航空公司可以依據一般程序處裡;檢驗陽性者,必須遵循在地國家防疫隔離措施,若急迫、有必要時可以專案申請返台。

至於無檢附報告的人,若航空公司也允許登機,應該依照其安排座位搭乘,保護其他旅客健康,循此管道入境若屬於例外條件對象,包含緊急奔喪、無法提供自費篩檢國家和部會專案經指揮中心同意,應該主動告知並檢附佐證文件並檢附切結,可不予裁罰。

疾管署防疫醫師林詠青強調,該項規定並非要求「沒有報告不可以登機」而是後續「入境後,若不符例外條件將會被裁罰」。林詠青也坦言,在海外的國人確實可能遇到不知如何取得檢驗報告,或者預約檢驗但時間趕不及搭機等特殊狀況,建議可以到駐外館處尋求協助。

林詠青說,如果駐外館查證發現該國確實無法自費檢驗,會通報納入無法提供自篩檢國家名單,也就可以適用例外情況;另一方面,如果該國可以自費採檢,也可以指引民眾找到合適的方式取得檢驗報告。

莊人祥則提到另一種情況,是採檢後還沒取得報告,但因為班機安排得先行返國,入境時沒有陰性檢驗證明,可能會判違反規定,此類例外的例外情況,民眾可以提出申訴,經過相關衡量可能得以免罰。

林詠青也提到,違反相關規定依法可處分1萬至15萬元罰鍰,至於裁罰基準會於121日專案上路後公告,以具體狀況評估裁罰金額,包含有無提供、提供格式是否錯誤等,應該不會一次就裁處最高額罰款。

指揮中心澄清無違憲新聞稿說明,本專案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旅客搭機時應配合出示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並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第3項及港埠檢疫規則第24條規定,請航空公司於境外旅客登機前檢查該項檢驗報告,其法源依據明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天發布新聞稿說明,因應COVID-19秋冬防疫專案要求「旅客登機前需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一事,經相關部會討論共識,本專案及配套措施等,兼顧國內防疫安全、航機風險管理及海外國人遷徙自由,符合憲法保護人民基本權意旨。

旅客登機前需檢附3天內核酸檢測報告。   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