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客委會主委陳志勇今(23)日遭國民黨高雄市議員李雅靜踢爆曾涉違反採購法遭判3月,緩刑2年。陳志勇晚間發出4點聲明,表示確實沒先向市長陳其邁報告,已請辭獲准,成為陳其邁小內閣第一位請辭的首長。
李雅靜今天點名掌握6千多萬政府預算的陳志勇,曾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今年年6月19日被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目前仍正在緩刑中,而陳其邁8月15日當選,8月24日率各局處新任首長就職,也就是說,陳志勇在就任前已遭刑事判決,「請問邁市長,徵詢陳志勇擔任主委前知情嗎?」
李雅靜並酸陳其邁人事任用也緊緊緊,最基本的徵信都免了,就直接任用擔任市府一級單位主管,這樣的市府團隊能讓市民安心嗎?
陳志勇晚間發出聲明,強調該案是他為求儘速終結案件所為之妥協,確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故意及犯行,為免造成市府團隊困擾,已口頭請辭,
陳志勇聲明全文如下:
一、旨揭判決所涉標案,當初確實是由本人基於真正投標之意思,以本人擔任負責人之易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該案之標單、押標金,均是本人親自填寫、準備,並且親自前往高醫辦理投標,嗣後易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此案,因本人業務繁忙,履約事宜偶有委請當時承辦高醫遠距健康照護服務辦公室的朋友協助辦理,然此不應影響本人投標之初之真意,本人並無容許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情事。
二、然而,該案件自遭人惡意檢舉後,調查站、地檢署之調查、偵查程序即耗費數年,已身心俱疲,本人不願再耗費司法資源,故而同意協商方式終結此案,是以,本件判決實際上並未經過法院詳細探究、認定,僅是本人為求儘速終結案件所為之妥協,本人確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故意及犯行。
三、再者,本人現雖於緩刑期間內,然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仍無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事由。
四、關於本案件,本人確實並未向市長報告,造成市長與市府團隊困擾,深表歉意,為避免模糊市政焦點,本人已向市長口頭請辭。
高雄市議員李雅靜踢爆陳志勇曾涉違反採購法遭判3月,緩刑2年。 圖:翻攝高雄市議員李雅靜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