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因反服貿發生太陽花學運監察院表示,期間抗議民眾占領行政院時,台北市警局處理失當,造成多名員警及民眾受傷,有損警察機關及政府形象,通過糾正台北市警局與警政署

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委瓦歷斯.貝林委員提出的調查報告,認為法院判決認定多位民眾於事發當時在場受傷,被告台北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施暴員警未受行政懲處,檢察體系怠於偵查,均涉有違失;內政部警政署也有督導不周的違失。

監察院報告指出,台北市警察局對所屬員警教育訓練不足,執行驅離勤務技巧未盡周延,導致陳抗群眾於103年3月24日進入行政院抗議,遭警察人員以強制手段執行淨空過程中,造成員警191人及民眾38人受傷,另有超過百件民眾控告政府官員殺人未遂案件,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應給付前立法委員周倪安等多人國家賠償。

監察院表示,本案經媒體及網路大幅報導,執行淨空各任務機關也未適時澄清說明,有損警察人員、警察機關及政府形象,有所違失。

監察院說,台北市警察局身為台北市警察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有轄區警察勤務的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權責;警政署身為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主管機關,負有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遇有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及勤務時,並有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事項之權責。本事件於規劃、執行及督導等面向均有未盡周延及應策進之處,對所屬監督不周咎責難辭。

另外,監察院指出,本事件警察人員執行驅離勤務使用警械時,部分員警未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穿著制服,衍生部分執法過當員警責任礙難釐清,執法機關怠於偵審的爭議,連帶影響民眾對警察機關及政府的信賴,核有失當。

監察院說,警政署身為全國性警察服制、法制的主管機關,內政部身為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應督飭警政署確實檢討改進,並督促所屬警察機關落實貫徹,以兼顧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與維持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