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連日高溫,用電量再創新高,台中電廠2號機預定也正式點火加入供電行列,而台中市政府表示,二號機沒有操作許可,啟動就違反《空汙法》最高可處2000萬元,對此,環保署今(25)日表示,中火2、3號機的廢證處分已經撤銷,台中市正負不該濫用《空污法》條文,恐嚇移送婦人等方式,要求合法運作機組停機。

針對台電公司宣布將啟動台中火力發電廠2號機組,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副局長陳宏益24日晚率隊稽查中火運作現況,查獲確有啟動2號機組事實,當場開立稽查紀錄單要求停工,將依《空污法》處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將於今日再度派員稽查,若中火仍違法操作,將依違反《空污法》規定,將負責人移送法辦。

對此,環保署表示,台中市環保局以台中電廠生煤使用量超限為由,先後於108年12月間針對該電廠進行3次處分並自109年1月1日廢止2、3號機(M02、M03)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案,經環保署查明其裁罰,錯誤引用空污法事實明確,為避免產生國賠及維護法律秩序,故於109年2月25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依法撤銷台中市環保局罰鍰與廢證行政處分。

而本案再經台中市環保局提起訴願,行政院於109年6月24日認定無權訴願,訴願不受理,環保署強調,在在證明台中市環保局原行政處分有極大瑕疵。

環保署表示,台中電廠2、3號機操作許可證已依《空污法》規定,於108年11月即向台中市環保局提出展延申請,因此,台中市環保局108年12月違法廢止許可證行政處分,既經該署依法撤銷,自應回到原廢止前之展延審查狀態,應依《空污法》相關規定繼續完成展延審查。

環保署表示,在完成展延准駁前,台中電廠依《空污法》30條第3項得依原許可證內容繼續操作,並無所謂無證操作,違法操作的說法,環保署呼籲台中市環保局應確實了解相關規定,切勿肆意濫權,應依法執行公務,方為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