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議員服務型態的改變,內政部於今(21)日下午的部務會報通過修法,在補助議員聘用公費助理總費用不變的前提下,取消每位議員助理人數上限,並將直轄市議員助理人數下限降為4人,並且開放聘用非專職助理,同時,刪除每位助理月領薪資上限,以增加用人彈性及吸納人才。該案近期將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現行規定直轄市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6人至8人,縣(市)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2人至4人,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不得超過8萬元,公費助理也須為專職。但由於議員服務型態改變,助理工作內容更加多元等因素,為符合實際需要,有必要修改「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適度放寬相關限制,並經今日的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草案。

內政部指出,在補助議員聘用公費助理總費用不變、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的前提下,取消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規定,並將直轄市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由原先的6人,降低為4人。

此外,這次修法也鬆綁需聘用專職助理的限制,明定在助理補助費用總額1/4以內,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的規定,並刪除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8萬元的上限規定,以增加用人彈性及吸納人才。

另考量議員與公費助理之間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雇主與勞工關係,實務上,各地方議會均編列議員應負擔的公費助理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等雇主負擔部分費用,因此,這次修法也將此作法法制化,明定議會應編列經費支應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負擔項目之費用,以完備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