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面臨解散清算,決定仍不轉型為政黨,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今(27)天在立法院表示,今天就會發出公文。內政部也發新聞稿強調,78年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增修「政治團體」章,訂定政治團體相關規範有其時空背景,時至今日,政治團體已無存續之必要。民進黨立委賴惠員質詢花敬群時表示,這是否意味著婦聯會走入歷史?花敬群說,「是,沒錯。」

內政部表示,政黨及政治團體原係由人民團體法所規範,政黨法自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43條規定給予政黨及政治團體2年補正期間,即在去年12月7日前應就其組織、章程等事項進行修正,以符合政黨法之規定。內政部於此期間,多次以公函、辦理說明會、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及電話、電郵聯繫等多元方式,使各政黨及政治團體知悉政黨法相關規定及應行辦理事項,確實積極輔導政黨及政治團體補正作業。

而內政部在2年期限屆滿前,於去年11月11日通函給各政黨及政治團體促其儘速完成改正,之後又依12月間召開的政黨審議會決議,給予政黨4個月的補正期限,政治團體部分,也比照給予4個月緩衝期。換言之,已給予尚未完成補正的230個政黨及45個政治團體2年4個月的補正期。

內政部強調,78年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增修「政治團體」章,訂定政治團體相關規範有其時空背景,時至今日,政治團體已無存續之必要。同時參酌國外人民團體制度,多數先進國家並無針對「政治團體」特別規範,多將之歸類為一般人民團體(從事政治性活動之社會團體);又原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政治團體,其性質接近政黨,亦得依法收受政治獻金,應受較高密度之公共監督,依政黨法第4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給予政治團體2年期限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以及未轉換為政黨者有關財產的清算事宜,有其立法脈絡,並未針對特定團體,也不會有差別待遇之情形。因此,依法應廢止備、立案之政黨及政治團體,將依去年12月24日限期補正通函致各政黨及政治團體之送達日(依送達情形會有所不同)起算4個月,陸續辦理廢止備、立案事宜。

內政部表示,婦聯會是他們認定的政治團體,其他還有42個單位,今天會發公文依據《政黨法》就是會廢止它的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