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109學年停招案未獲教育部同意,世新校方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訴願,校方勝訴,訴願決定書內容指出,教育部考量外部壓力所做出的審查密度及歧異的審查標準,有失衡平,認為教育部應重新審酌後,在兩個月內另為適法的處分。

去年針對社發所停招所引發的爭議,世新大學當時發出聲明表示,停招是經過校內三級會議的審核,也有與系所師生溝通,未來俟學生逐年畢業後,也會對教師進行校內與校外安置,盡力把事情做到最好。

但因世新社發所師生批校方違反程序,抗議校方由上而下決定是否停招,教育部針對此事回應,決議前應和師生先溝通,而不是決議後才溝通,所以教育部未同意世新社發所停招一事。世新大學109學年仍恢復社發所招生。

因不服教育部決定,世新大學提起訴願。根據行政院訴願結果判世新勝訴,因認為教育部原本不同意世新申請社發所停招的行政處分,踰越其審核權限的審查範圍,加上其不符大學法保障大學自治的立法精神,認為教育部應重新審酌後,在兩個月內另為適法的處分。

世新大學聲明如下:

關於本校社會發展研究所停止招生一案,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經言詞辯論後,決定撤銷教育部不同意停招之原處分,並命該部於二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本校對於行政院訴願會此一依法論事、尊重大學自治的睿智決定,深感敬佩與欣慰。

上述訴願決定理由除認定本校處理社會發所停招的程序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外,並指出敎育主管機關於審核大學自治事項(例如系所停止招生)之際,不應受制於外部壓力而異其審查密度及標準,否則有違行政法之禁止恣意原則。

本校認為行政院訴願會堅持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的立場,將有助於匡正國内高教政策的民粹導向,從而開啟落實大學自治精神的契機。

由於訴願決定書已要求原處分機關於二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本校將靜候主管機關教育部之後續決定,再行處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