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13)日宣告台中生煤管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台中市政府表示,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由台中市議會依法制定,民國105年公布,已生效施行4年,期間針對相關汙染源,環保局也依此規範落實管制,中央從未宣告無效,行政院卻在市府依法關閉中火2部燃煤機組後,迅速宣告條例無效,市府將依法聲請釋憲,並向司法院提出定暫時處分。
「管煤失去正當性!」環保局長吳志超表示,前市長林佳龍當初制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就是為了改善中火及多家大型用煤業者汙染排放,守護中部人健康,如今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部分無效,過去依據自治條例所處分的廠商恐將溯及既往,市府將無法順應世界潮流,積極管制燃煤空汙。
環保局指出,更重要的是,中市近20家用煤業者「室內煤倉也不用蓋了」,煤炭即可直接曝露於環境中,對中部人造成健康威脅。從105年管制生煤自治條例公布以後,環保局就根據自治條例的規定,對相關汙染業者進行管制,此條例不只規範中火,還包括中龍鋼鐵、正隆、永豐餘等近20家企業廠商都有約束力。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前市府為改善中部嚴重空汙,105年1月公告生煤管制自治條例,要求4年減4成生煤,根據環保署105年函文行政院,也認為該自治條例對減少生煤使用的相關規定,並未牴觸空汙法,至今生效施行超過4年,環保署從未宣告無效,如今突然宣告無效,時間點令人質疑。
關於行政院宣告無效,市府將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提起大法官釋憲,在大法官做出決定前,會依法提起定暫時處分,使行政院宣告部分條文無效,先暫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