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在尖峰時段時可開放路肩行駛,為避免車速過快,高公局發布「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規定路肩速限為60公里。另外,為了減少路肩與主線車道交織造成混亂情況,新規定限制出口前500公尺不得再駛回主線車道,該規定將於109年2月17日正式實施。

高公局表示,高速公路外側路肩平常供公務巡邏、道路救援及緊急事故處理車輛使用;但在尖峰時段交通壅塞時,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可於必要時開放路肩,於短時間增加道路容量,紓緩尖峰時段交通壅塞,並於離峰時段恢復路肩功能。

高公局說明,基於行車安全,綜合考量路肩使用車種限制、路肩寬度及主線行車速率,訂定路肩速限以60公里為原則之規定。

另外,部分開放路肩終點銜接交流道之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為減少交流道區路肩與主線車道之車流交織,規定行駛路肩之車輛於出口前500公尺不得再駛回主線車道,並以「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標誌作為分界,行駛路肩車輛應續行路肩,後於「路肩通行終點」標誌切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

高公局提醒用路人,實施開放路肩措施,為紓緩國道尖峰時段交通壅塞權宜作法,行駛於開放路肩路段之用路人,務必依照國道現場標誌內容行駛。若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變換至路肩、減速車道或主線車道,或於加減速車道及路肩通行起點/終點間變換車道,均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示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減少事故發生機率,維護高速公路整體行車秩序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