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警針對私有物佔用人行道的宣導期正式結束,今(11)日起即加強取締,截至上午11時止已取締並清除障礙物32件,北市警表示,在道路堆放私有物以致妨礙交通者,可處1200至2400之罰緩,且若行為人不在場,將視為廢棄物當場清除,並呼籲民眾遵守道路交通規範,以免受罰。

北市警表示,為維護市內「標線型人行道」行人安全,自10月29起針對占用「標線型人行道」及巷弄道路之移動式障礙物(如花盆、桌椅、紙箱……等)加強宣導,宣導期於今日正式結束,未來將協同環保局強力取締清除,截至今日11時止,已取締清除移動式障礙物32件。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1,200以上2,400以下罰鍰」;同條例第2項規定:「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北市警強調,執法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用路人安全及淨化市容,特別呼籲市民遵守道路交通規範,勿貪圖一時之便,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