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液蛋產品的衛生安全,衛福部食藥署訂定「液蛋衛生標準」及「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規範未來液蛋原料必須是完整雞蛋,裂殼蛋也准作為原料,但蛋膜須完整無缺,破殼蛋明訂不得作為液蛋原料,新制預計明(109)年1月1日上路,若未依規定標示最高可開罰300萬元。

過去曾有不肖業者將過期雞蛋、破蛋混充為新鮮雞蛋賣出,食藥署表示,為了確保液蛋衛生安全,訂定「液蛋衛生標準」及「液蛋產品標示規定」。

食藥署表示,「液蛋衛生標準」主要是規範能使用作為液蛋的殼蛋型態,未來將只有2種蛋可作為液蛋原料,一是蛋殼完整無裂痕的蛋,二是「裂殼蛋」,即蛋殼破裂但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汙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的蛋品,凡是蛋殼破裂且蛋液流出的蛋品,將不可作為液蛋原料。

而「液蛋產品標示規定」則是針對液蛋產品除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5條應標示之事項外,另應於品名顯著加標「殺菌」或「未殺菌」字樣,並標示有效日期及保存條件。

食藥署指出,如液蛋產品屬未經殺菌者,除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本產品須使用於生產經充分加熱或其他足以達到有效殺菌之食品」或等同意義之醒語,以確保液蛋產品之衛生安全。

食藥署表示,新制標準及規定自109年1月1日實施,屆時如違反衛生標準或未依規定標示,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