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馬路上行車時,最怕遇到的就是不打方向燈的駕駛了,不僅危險,同時也是最常被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項目之一,根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資料,光是107年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按鍵就多達4萬6千餘件,對此,今(108)年10月1日起交通部公告上路的新制也明訂,車輛若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將「加重罰鍰」,從原本900元至1,200元,全面加重為1,200元到3,600元。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對於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立法院已於108年5月3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方向燈納入第42條規定,明訂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將可處1,200到3,600元,等同罰款最多提高至3倍,交通部自今年8月已陸續修訂完成相關裁罰基準,並自10月1日起生效。

根據相關條例,駕駛人在轉彎、變換車道前就必須打方向燈,並持續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或轉彎才可關閉,相同車道超車時,也應打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50公分以上間隔,再打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裁決處提醒,民眾駕駛汽機車應遵守相關道路交通法規,以保障自身及所有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