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自今(5)日0時起實施「禁蒙面法」,對此有網友找出台灣《集會遊行法》第14條第6款規定:「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並舉出2018年4月,反軍人年改團體發動陳抗,發生攻擊警察和記者的脫序行為,當時任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就提到,在抗議行動中,有些群眾臉上塗迷彩、戴面具、化妝參加遊行,「但集會遊行法規定,參與者不可以戴面具」為例,抨擊「不合乎民主價值」。對此,現已調任內政部長的徐國勇在臉書發文表示:「不可將香港類似戒嚴的緊急法與台灣做比擬」。

徐國勇提出4點說明:
1.香港是用緊急法,此乃以行政權之緊急命令發佈,這是行政權凌駕立法權。更是類似戒嚴作法。
2.我國集會遊行法第14條規定,是經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規定,而不是用行政命令規定,更不是用行政權的緊急命令,此本質上即與香港有所不同。香港是將立法權讓渡給行政權,破壞了三權分立。
3.我國集會遊行法條文是民國77年國民黨執政時所制定,至今沒有修改過。因此,本屆立法院民進黨在105年時,所提的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即主張將此款刪除。
4.我國現行集會遊行法在原則上採事前許可制,且第6款「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仍可依個案做必要性考量,保留警方於執法時有此項限制權,如遇有個案可能發生違法暴力行為之虞時,始視情形限制,並非不分輕重而一律禁止。(許多和平的遊行是有化妝表演的需求),因此,不可將香港類似戒嚴的緊急法與台灣做比擬。

不過,PO文下方留言列似乎對徐國勇的說法並不「買帳」,有人諷刺「果然是律師,在不同的位置講法就不同」,有人譏笑「國民黨制訂,民進黨執行」,有人直接打臉「105年主張將此刪除,現在都108年,立委席次過半,連三年前的一個提案都過不了 ?」非常不給徐國勇「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