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駕駛注意!今年(108)度汽、機車燃料費繳納期限將於7月31日到期,公路總局呼籲請尚未繳納的車主按時繳納,以免逾期受罰,根據相關規定,欠繳者最高可處3000元罰鍰。
公路總局表示,汽機車燃料費繳納期限將屆,民眾若遺失或仍沒收到繳納通知單,請多加利用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或監理單位查詢、補發、繳納,以免逾期。
而旗山監理站亦表示,截至目前為止,轄區汽車繳納率約5成2、機車繳納率約5成4,合計約有9萬4千餘輛尚未繳納。尤其桃源、那瑪夏、茂林等區,機車燃料費繳納率平均僅有約3成。
監理站更提醒,汽、機車一旦確定不能使用,請勿隨意丟棄,記得至就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燃料費才能依該車使用日數按比例計徵至報廢前1日,否則將使燃料費一直累計,白白損失金錢。
另根據公路法第75條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