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無預警罷工讓不少民眾和行政單位錯手不及,近日長榮空服員又準備發起罷工投票。過去交通部便已經強烈建議航空業罷工需要有預告期,目前立法院也有3個版本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綠委陳明文、葉宜津5月將分別針對民航業納入罷工預告期,提出《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
陳明文版本的《民用航空法》第59-1條文修正草案,新增30天前罷工預告期規定,也規定非經雇主事前同意,工會不得取消或變更已預告的內容。提案說明指出,這是為了避免佯裝罷工、虛偽預告引起公眾不安,因此參考英國立法經驗,「已預告之罷工倘變更或取消,應得雇主同意」的規定。該本本目前已經於5月初付委。
葉宜津版本則規定,依法提起的罷工應至少在7天前以書面預告開始罷工的日期和方式,並新增罷工團體應提供最低服務,不得超過原先運量40%的規定。目前葉宜津版也排入本周院會,預計將付委審查。
立委在修法說明當中多提到,許多國家均有罷工預告期之規範,例如加拿大17 天、英國7天、愛爾蘭14天、日本10天。韓國、法國、匈牙利等國家都對罷工航空公司有最低度服務運量的限制,再加上台灣民航業幾乎都是獨佔特許行業,長榮與華航兩家公司佔台灣進出旅客4成,萬一兩公司工會同時罷工,恐將造成很大社會成本。
在華航罷工事件後,交通部也支持需要有罷工預告期的修法,交通部長林佳龍過去曾表示,罷工是勞工的權利,但台灣目前的法規對罷工預告規範不明確,工會取得罷工權後,不知何時會罷工,旅客訂機票或安排出國行程都受影響。
林佳龍也認為,罷工期預告應明確化,減少不確定性,對旅客的影響降至最低,交通部也已向勞動部反映,因勞資爭議處理屬勞動部職權,尊重勞動部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