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高齡化趨勢,為完善成年監護制度,立法院會在今(24)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草案,成年人可以在意思能力健全時和他人訂定意定監護定契約,當委任人受到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可擔任監護人,並執行雙方在契約範圍內的約定事項。

意定監護受任人可為一人或數人,而契約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方能成立。公證書作成後,也需要在7日內書面通知法院,意定監護契約在法院進行監護宣告前,得由委任人及受任人隨時撤回。這份意定監護契約將於委任人受監護宣告時即刻發生效力。條文也對委任人進行保護,明定若有事實足以認定意定監護受任人有不利於委任人,或明顯有不適任的情況,法院得依職權依民法相關規定選定他人為監護人。

提案立委吳玉琴表示,民法意定監護三讀完成,是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所建構之重要法律制度。吳玉琴指出,現行監護制度,當事人失能後才由法院來選定監護人,但常上演法官難斷家務事的情況,最清楚應由誰來代表本人最佳利益的人,應該是當事人自己。

吳玉琴強調,意定監護讓還沒有失能、失智的人,可以預先以契約方式和受任人約定。意定監護制度除尊重受監護人意願,也可大幅縮減法官調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