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停車為往往一位難求,卻偶有「霸王車」把路邊停車格或公有停車場當成自家停車場。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1日審議通過「台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修正案,只要同一車輛停放在同一格位逾30天,且未繳清停車費,就會遭拖吊,公告3個月無人認領,將公告拍賣,預計最快7月上路。

根據台北市停車管理處指出,目前全北市5萬7000格路邊停車位,有466輛達久停標準,久停車輛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廢棄車,將由環保局直接拖吊處理;其次是外表老舊車輛但尚未到廢棄狀態,但可能因為欠了很多稅費,例如停車費、牌照廢、燃料稅等,車主未到監理所報廢處理,索性一直停在那邊。

停管處表示,過去對於久停車輛,除非積欠很多稅費,行政執行分署才會移送強制執行,把拍賣所得價金還給移送機關,一般不會直接拖吊;即便被拖吊,卻因拍賣缺乏法源依據,導致保管場的移置車輛越積越多,才決定修法。

一旦條例通過後,車輛就會被拖吊至保管場,汽車需繳交900元移置費、每半天100元保管費,機車則需繳200元移置費、每半天25元保管費,若車輛公告3個月無人認領,停管處會拍賣車輛,拍賣所得扣除移置費、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後,將依法提存。

停管處表示,未來只要是在路邊或路外公有停車場停放同一格位超過30天,又未繳清停車費者,將會直接拖吊,5日無人認領,將通知車輛所有人於15日內領取,屆期未領則公告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領回即可拍賣。停管處強調,只要在車輛尚未拍賣、報廢前,車主都可在繳清費用後將車領回,自治條例昨送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一讀通過,預計最快7月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