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教師法」修正案,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說,修法著重建立積極、有效、快速的處理方式,將不適任教師案件區分為4種類型,並訂定不同的審議機制。

對於家長團體關注的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逕行審查條款,經朝野一番折衝,初審通過的條文依各種不同的案件性質,以教師評議會(教評會)原來應經由的委員出席及表決方式審議通過。

教師法修正案引起教師、家長團體激烈對抗,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經過連續2週的詢答、討論會、和逐條審查議程,今天下午4時40分正式初審通過。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這次修法著重於不適任教師機制,對於教師團體擔憂的教師兼任行政義務、寒暑假返校、限期升等條款等,都沒有處理,仍是維持原條文。

林騰蛟說,在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上,分成4種不同類型。涉及性平案件,以及涉及兒少事件、體罰、霸凌,這兩種類型對學生造成確實的傷害,處理也較為具體,因此教評會在審議這兩案件時,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人數少於1/2為止。

教評會處理教學不力和其他不適任教師時,則維持現行規定,教師代表比例不得少於總額1/2。林騰蛟解釋,這兩種類型相對較不具體,需要教師專業一起協助,因此還是維持現行規定。

在教評會之外,這次修法更明確專審會的審議機制。林騰蛟解釋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針對教學不力案件,主要仍依教評會機制處置,但學校也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由專審會協助處理。

另一種情況是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不予解聘,主管機關認為有違法之虞,在交由學校復議後未果,將逕行提交專審會審議,並可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上述情形的專審會,審議門檻將依照原教評會途徑委員出席及表決方式。林騰蛟舉例,在審議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案件時,如果原來是由教評會途徑,專審會逕行審議門檻也是一致的2/3出席、2/3通過。

如果在教學不力案中,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改走專審會審議途徑,在專審會調查確認後交付教評會審議,門檻為較寬鬆的1/2出席、1/2通過。後續專審會逕行審議門檻也是一致的1/2出席、1/2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