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公投第十一案通過不應對國中小實施同志教育。教育部近期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進行修正,並公布修正草案。將現行條文中爭議之「同志教育」修正為八個細項,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科長謝昌運表示,希望能以此名列具體內涵、作為教學上的依循。

去年下一代幸福聯盟發起公投第十一案,主文:「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以708萬票同意、341萬票不同意,獲得通過。

教育部對此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預告說明」,擬將現行條文「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修正為「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科長謝昌運表示,今年三月中旬已與相關團體召開共同諮詢會議,目前先公告草案,但仍在諮詢意見階段,之後可能再修正,預計於今年四月初彙整相關資料後,才會進行發布。

謝昌運談到,該草案參照公投第十一案理由書,是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內容精神提出相關修正,性平法第十七條也提及相關課程與活動,皆是按照母法相關規定,期望具體名列內涵、讓國中小課程更為明確,作為教學上的依循。

教育部也提出四條重點說明,表示公投第11案理由書提及「透過性平法第12條關於『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之規定,本可實現尊重不同性傾向、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的性平法立法精神。」

再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除情感教育、性教育外,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2條、第14條及第17條等規定,應涵蓋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

該聲明也談到,會納入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課程,在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重要規定及立法目的,且「性騷擾、性侵害與性霸凌的防治」已明定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健康與體育領域中。

修正案也契合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等,均提及應確保兒童在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以及青少年在性傾向,有不受歧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