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檢署查察賄選起訴案首宗判決出爐,嘉義縣太保市婦人謝明玉因同市詹姓里長候選人與葉姓市民代表候選人曾經協助她處理車禍案件,為了還人情而自願替上述兩人買票,雖然被買票者未接受,檢察官仍依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嘉義地方法院判處謝婦有期徒刑1年8個月,褫奪公權3年。
法官表示,買票賄選,腐蝕民主政治根基,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因此判決上述徒刑。另,準備買票用的現金33000元沒收。
地方法院表示,謝明玉是嘉義縣太保市港尾里里民,具有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她為了償還太保市詹姓里長候選人及葉姓市民代表候選人過去曾協助她處理車禍的人情,自行出資以里長1票新台幣2000元及市民代表1票1000元為代價,於107年8月29日晚間9時許,先後向同具有選舉投票權的龔姓及王姓里民詢問家中有幾票,得知分別有五票及六票,謝要求他們此次里長及市民代表選舉投票支持詹姓及葉姓候選人,因龔及王二人另有支持對象,而未交付賄款。
法官認為,謝明玉對於有投票權的人行賄,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觸犯選舉罷免法,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褫奪公權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