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檢署選後繼續偵查賄選幽靈人口案,包括嘉義縣一名鄉長當選人、兩名鄉民代表當選人、一名村長當選人及嘉義市東區兩名里長當選人,都依選罷法被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總計嘉義地檢署共提出14起當選無效案件,其餘多人遭起訴或緩起訴,2018年選舉嘉義縣市部份地區恐進入延長加賽。

嘉義地檢署針對日前查獲之賄選案件,除之前公布之3波外,近日再度針對下列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總結本署提出之當選無效之訴共計14案(詳如附表所示)。

陳美君檢察官認賴姓樁腳為使嘉義市東區某市議員候選人順利當選,以每票新台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嫌,以107年度選偵字第95號提起公訴,其餘選民則為緩起訴處分。

陳昭廷檢察官認周姓樁腳為使嘉義縣第1選區某縣議員候選人順利當選,以500元之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嫌,以107年度選偵字第216號等提起公訴,其餘選民則為緩起訴處分。

陳靜慧檢察官認嘉義縣梅山鄉鍾姓鄉民代表候選人,以每票500元之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嫌,以107年度選偵字第152號等提起公訴,其餘選民則為緩起訴處分。

陳靜慧認嘉義縣梅山鄉陳姓鄉民代表候選人及林姓樁腳,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均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嫌,以107年度選偵字第153號等提起公訴,其餘選民則為緩起訴處分,並對已當選的陳姓鄉民代表以107年度民參字第11號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柯文綾檢察官認嘉義縣溪口鄉賴姓村長候選人及林姓樁腳,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均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嫌,以107年度選偵字第294號等提起公訴,其餘選民則為緩起訴處分,並對已當選的賴姓村長以107年度民參字第15號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廖俊豪檢察官認嘉義市東區吳姓里長候選人及其妻劉0君為求增加得票數,以獲得勝選,竟與林0慧等15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將林0慧等15人虛偽遷徙戶籍至該里內而取得投票權,渠等17人均涉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第3項之妨害投票未遂罪嫌,以107年度選偵字第181號等提起公訴,並對已當選的吳姓里長以107年度民參字第16號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廖俊豪認嘉義市東區呂姓里長當選人為求順利當選,竟與親友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將親友虛偽遷徙戶籍至該里內而取得投票權,涉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妨害投票罪嫌,以107年度民參字第17號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陳靜慧認嘉義縣已當選之林姓鄉長為求順利當選,竟與許0珍等4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將許0珍等4人之親友虛偽遷徙戶籍至該鄉內而取得投票權,涉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妨害投票罪嫌,以107年度民參字第13號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柯文綾認嘉義縣溪口鄉王姓鄉民代表當選人,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嫌,以107年度民參字第14號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另,水上鄉劉姓鄉民代表,檢察官依選罷法99條第1項提起公訴並提當選無效之訴

嘉義地檢署表示,針對起訴之賄選案件及當選無效之訴,已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組成專責小組,積極貫徹本署嚴正執法的決心,遏止不法犯行。

嘉義地檢署今年提起13件以上當選無效之訴。   圖:嘉義地檢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