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性騷擾行為人沒有正當理由,也不配合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平教育等懲處,最高可處新台幣5萬元,並可按次處罰到性騷擾行為人配合為止。

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日前表示,台東公東高工前校長四年前涉嫌性騷擾女學生未道歉,教育部迄今無任何作為,還讓他退休。立法院院會今天上午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性騷擾行為人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8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等相關懲處,或不配合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另外,學校或主管機關也規定,應建立、保存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等檔案資料。性騷擾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單位如果認為有追蹤輔導必要,應於知悉後通報行為人轉去就讀或服務的學校。

接獲通報的學校,應對性騷擾行為人實施必要的追蹤輔導,若無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得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違者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護學生,草案也明定,無論透過何種法律關係成為校園內部人員,一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者,學校應予以解聘、免職;有性侵害行為,或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性騷擾、性霸凌非屬情節重大者,一至四年不得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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