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3254票些微差距落敗的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原本在25日凌晨開票作業結束後即聲請查封選票並重新計票,但今(26)日則突然「跳過」重新計票,要委由律師直接提出「選舉無效」之訴。而接下來恐怕是中選會又要大傷腦筋了。

丁陣營以選罷法第118條「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提告,被告主體是「選舉委員會」;法院必須審奪整個選舉流程中是否有違法、足以影響結果的情事。

法條規定的權利、義務都算明確,未來如果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台北市將定期重行選舉,或就16點以後仍投票的區域局部重行投票。但問題是,法院並不處理選務。一個涉嫌違法的機構再辦一次選舉就有合法正當性?先重組選務機構再辦選舉?如何認定那些選民是16點以後投票?

以丁守中提訟的台北市為例,宣示退出政壇的民進黨姚文智,得票不佳的吳蕚洋、李錫錕是否願意再戰?如果「五選一」的局面變成「丁、柯對決」,豈非是另一種「棄保」?那原政黨推薦候選人可不可以換將?未來如何公告候選人名單,都得由中選會再研礙處理方式。不過,在信任基礎薄弱的狀態下,中選會提出的任何辦法都將「有可議之處」。

選罷法第127條規定,法院「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中選會將有1年的時間,好好想出一個解決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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